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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咸阳市财政局 2023-01-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BY2022-ZB-113

二、项目名称: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7幢38号10-1

       被投诉人: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69号伟业大厦A座7L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3日,投诉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瑞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就“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反馈的答复函中答复事项内容不全面、不公正,未严格按照质疑函列明的事实依据逐项核实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货物清单、分项报价表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来源未从官方获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年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服务,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3、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气象监测数据来源未从官方获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4、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清单、分项报价表采购内容未按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表要求填写,存在缺漏项(缺少1.1.5污染源在线监测1批采购内容),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5、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清单中服务器生产产地存在多个备选方案,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6、投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清单、分项报价表中采购数量不一致,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7、招标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清单、分项报价表中采购内容不一致,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2号)文件要求,投诉之前可以先进行调解,投诉人也提出调解意愿。12月6日进行了第一次调解,采购人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被投诉人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就投诉6个事项进行了答复和解释,投诉人就投诉事项1、4、5、6、7项答复认可,但仍对投诉2、3事项存疑。12月8日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3事项进行再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均在场)。 我局2022年12月12日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向陕西博源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专家论证意见,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2、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对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二次开发能力的响应及说明,并提供有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其证明显示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提供方为北京中科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材料中显示北京中科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其提供的数据均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其官方渠道为部卫星遥感中心。 投诉事项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对气象监测数据二次开发能力的响应及说明,并提供有气象监测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其证明显示气象监测数据提供方为北京中科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材料中显示北京中科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其提供的数据均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其官方渠道为国家气象局。 综上所述,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及气象监测数据来源证明材料,有数据二次开发能力的响应及说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咸阳市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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